《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公益行业的影响,公益人如何掌握、运用它?
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文梅 发布时间:2020-07-09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实施后,将会对中国公益组织运行和发展带来哪些影响?其中哪些条款值得行业人士特别关注?业界人士又如何看待该法典在公益领域的现实意义?

在资深公益法律人士、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看来,民法典就是保护公益组织和公益人的“铠甲”和“利剑”。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专访时何国科说,民法典对公益组织开展公益活动进行了更为细致明晰的指导和规定,这意味着公益组织必须尽快建立严谨的法律思维,才能不断完善组织治理结构,提升组织治理能力,在未来的中国社会发展格局中争取到更广阔的前景。



访谈


《公益时报》:作为公益法律人,你如何看待民法典的诞生?

何国科:从法律人角度来看民法典,对整个公民社会来说,它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不仅对法律界意义重大,对普通公众更是意义非凡。拿破仑说 “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 多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一切的记忆。但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记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可见民法典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有多重大的意义。


我们国家从1954年就开始启动民法典的编撰工作,历经60多年时间才将其推出,毋庸置疑,民法典对整个国家和公民社会的治理,以及公民社会的权利保障价值非凡。

结合公益行业而言,最早几部相关条例——基金会条例、民非条例、社团条例等,都属于政府从管理监督层面对公益组织的行政管理法规。中国公益行业真正有根本大法,应该是始自2016年《慈善法》的诞生,至今也还不到四年时间。此次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对公益组织发展和治理带来十分重要的影响,所以公益组织非常有必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以促进自身更好的开展工作。


《公益时报》:民法典中哪些条款和公益行业有关?影响如何?

何国科: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的相关条款,我梳理大概是85条,也有网友提出需要加上一条性骚扰条款,加起来就是86条。其实严格细分的话,这部法典中与公益行业相关的不仅仅只是86条,我这里梳理出来的主要是与组织相关的,比如合同编、侵权责任等章节,这些条款都跟我们公益组织有密切的关系。


就民法典中可能会对公益行业产生重要影响的章节和条款,我也做了简要梳理,和公益同仁以及业界专家一起商榷探讨。

1、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地位完全确立,非营利法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我认为,第一个大的方面就是民法典的第一编和第三章法人章节,对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地位予以了明确,以及第二编第二分编所有权中确定了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公益组织,我们在民事主体当中也有自己明确的法律身份了,对于我们的财产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保护。2017年《民法总则》生效实施后,首先确立了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以及治理结构等相关内容,这次,民法典完整的将《民法总则》的内容写入,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地位、财产权利,在民法体系已完全确立。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人包括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关于营利法人,有专门的《公司法》来规范,但非营利法人并没有相关法律。民法典对于非营利法人章节的确立,对于下一步制定《非营利组织法》(或《社会组织法》),奠定了法律基础。我一直认为,制定了《非营利组织法》,才真正代表公益行业的成熟。当下的社会治理格局中,社会组织的意义和作用只是在政府文件中被屡次提到,也再三强调要重视,但实际上我们也看到政府、社会重点关注的都是企业生存发展问题,并没有关注公益组织的生存发展问题,这也充分说明公益组织的力量仍然十分弱小。随着民法典的通过,如果未来《非营利组织法》能够得以制定,公益组织才可能作为一个主体,在整个社会治理当中占有一席之地。

2、不同类型公益组织的职能得以体现。

第二个重要的内容,就是不同类型的公益组织,在未来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中担任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

比如对于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作出了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亡故、没监护能力或者有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依照法律规定,公益组织可以充当其监护人。留守儿童、残障儿童遇到生存和发展的实际困难时,如果有社会的捐赠支持公益组织去做类似的事情,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该公益组织就可以申请成为这些孩子的监护人,从组织的角度更好地保障孩子的权利。

比如关于环保公益组织的环境保护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也做了规定。个人、机构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公益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如果属于侵权未能修复的,环保类公益组织可以进行修复工作。当然,之前的《环境保护法》也有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条款,但民法典再次将这个权利予以了强调和确认。

还有一个我觉得特别有意思的内容,就是关于LGBT群体的问题,就是这些年被广泛讨论的意定监护。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些规定,其实都是突破了监护、继承的血亲、姻亲的概念,这意味着LGBT群体,在面临生、老、死、葬的时候,也可以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类似机构或个人。

3、赠与合同撤销的问题。

从法律逻辑来说,公益组织的捐赠合同、资助合同等,本质上都属于赠与合同。民法典对赠与合同做了一些修改,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这里面都进一步强调了公益性赠与合同的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正因为是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所以捐赠人不能随意撤销,不能说你已经承诺要捐了,结果最后只是以公益的名义“虚晃一枪”,但却不真正履行。民法典对这种情况也给予了明确规定,一旦符合法律要求,公益组织就可以要求法院强行支付。当然,这其中也提到了关于捐赠人和受赠人一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4、禁止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抵押或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第六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这两款规定了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不能设立抵押和作为保证人。以前公益组织作为担保人的案例还是比较多的,民法典规定,抵押和担保,在公益组织里是法律禁止的。

5、法人名称权可转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营利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依法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称。这意味着公益组织的名称、项目名称、品牌等得到法律的认可,公益组织在法律规定条件下,可以授权、转让给他人。比如说某个项目做的很不错,安徽有个机构跟我们配合特别密切,我就可能授权他使用这个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也很有意思,说“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比如说我们在网上发起了一个公益项目,但是取了另外一个名字开展工作,这个名字没有登记,也没有注册商标,但它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名称权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侵犯。

关于名称权还有一条荣誉权,即任何主体和个人不能诋毁和贬损他人荣誉。如果有人通过网络或任何其他社会公开平台发布诋毁、损毁公益组织声誉和形象,你就可以拿出这一条来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

6、反性骚扰机制的建立成为必须。

民法典人格权中,有个核心问题就是性骚扰。《民法总则》第一千零一十条指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进行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中对此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这就要求公益组织必须建立起反性骚扰机制,包括如何预防性骚扰,如何接受和处理性骚扰投诉等。这一条以前任何法律都没有提到过,但从民法典开始,明确了我国全面建立反性骚扰机制的要求。


《公益时报》:据我观察,目前很多公益组织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实操能力等方面还是比较弱的,如何更好的掌握民法典,并且能够在实践中运用?

何国科:你说的的确是公益行业的实际现状,其实我们以前做过调查,主要是因为公益组织比较弱小,没有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的能力,所以导致他们大部分都像是在高速路上狂奔,一旦出了问题,整个机构就毁掉了。所以我觉得一定要重视公益组织在法律规范和风险防控方面的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我认为,对于任何一个公益组织,最重要的就是确立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最核心的是程序性思维,也就是说,无论做任何事,你首先需要审视其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由于公益行业比其他行业更具有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以在操作具体事情的时候就更要有程序性思维。比如说,当你发现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项目,一般人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这个产品的价值和意义,但具有法律思维的公益人,还需要考虑如何做?怎么来做? 要注意什么风险?

在我日常工作中,经常听到公益人抱怨法律法规在限制我们行业的发展,不让做这个,不让做那个。但我一直认为法律不是限制,是保护,是保护整个行业,是保护整个社会,也是保护我们每一个组织。民法典是为公民生活制定的大宪章,是保障我们每一个平等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基本权利的法典,如果大家可以从保护的角度去学习民法典,并且学会借助其来保护我们自己,那民法典无疑就是保护公益组织和公益人的“铠甲”和“利剑”,只要每一位行业人士都能好好的学习理解和适用,对你的组织发展会更有成效,我们的努力也会更有价值。

责编:范耀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