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省民政厅 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6-08-01

浙民民〔2016〕12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工作部署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5〕1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本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以本社区或相邻的社区为活动范围,整合社区相关资源,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的社会组织。业务领域主要涉及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专业调处、经济合作、环境保护等。社区社会组织是城乡社区治理的主体之一,是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发扬基层民主、提供社区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新时期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和新要求,更加注重管理体制创新,更加注重资源获取的最大化,更加注重业务领域和服务内容的专业化,更加注重诚信体系建设,坚持培育扶持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发展数量和提升质量相结合,按需发展、自愿发展、特色发展,切实增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的能力,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以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发展。

坚持自主办会。尊重社区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以完善社会化运作机制为重点,促进社区社会组织依法治理、民主决策、自主运作。

坚持有序培育。适应城乡社区发展差异,根据城乡社区建设和当地发展实际需求,培养具有自身特色和竞争优势的社区社会组织,突出培育发展重点,优化结构和布局。

坚持服务为本。以社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居民全面发展为目标,为社区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切实解决社区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三)目标

2020年,社区社会组织成体系、成建制、成规模培育发展,平均每个城市社区有15个以上、农村社区有5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基本覆盖每个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登记和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达到15万个。创建一批依法自治、各具特色、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的参与度和获得感显著增强,创新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登记备案工作。畅通社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渠道,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报备前先征询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有与组织形态和业务领域相适应的组织成员,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负责人,有规范的名称和简要的章程。

以设区市为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条件、程序、材料和资产管理方式,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备案证明、备案证书等文书式样,确定社区社会组织命名规则和编号形式,制作《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包含行政区划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等内容。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享有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推进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在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大力推进社区发展协会、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企共建理事会、乡贤参事会、邻坊中心、社区发展基金会等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建设,有效整合区域内及周边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资源,引导能人乡贤、志愿者和积极分子加入,形成社区服务的整体合力。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为社区各类社会组织搭建跨界合作和供需对接平台,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指导、信息交流、能力培训等服务,帮助其承接社区服务职能。

(三)培育发展各类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社区社会组织,重点支持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具有较高专业性、较强服务能力和较好社会信誉的社区社会组织。支持成立社区社会工作室,吸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深化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四)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资金扶持。加大公共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引导性、示范性、创新性项目。通过公益创投、项目奖励、资金补贴等方式,吸引各方力量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建设。鼓励驻地企事业单位、各类慈善公益基金及公民个人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捐赠和资助,形成多元投入格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要在组织运作、人才队伍、活动经费、办公条件、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等方面对社区社会组织给予扶持,倡导社区周边企事业单位向社区社会组织开放公共资源。

(五)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协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协商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协调和动员群众表达民意诉求,参与决策咨询,加强议事协商,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落实的事项等,要广泛征询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视议题内容邀请相关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的恳谈会、听证会、议事会和居(村)民代表会议等。

(六)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三社联动”中的载体作用。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面向社区社会组织开放社区资源,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探索建立社区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目录和承接社区公共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目录。鼓励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加强与社会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领域的协作配合,通过项目合作、品牌输出等方式,跨区域承接社区服务项目。

(七)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备案管理的要求,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围绕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社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开展、作用发挥、服务提供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积极探索直接选举,保障居(村)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限制发展无实质内容、功能作用发挥欠佳的社区社会组织。

三、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建引领。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理,接受县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居(村)党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各类街区、园区、楼宇等,可打破组织界限统一建立党组织,也可依托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成立联合型党组织。同时,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进党的工作在社区社会组织的覆盖。

(二)落实工作力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按照备案管理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力量,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联络。充分挖掘社区各类人才资源,鼓励培养其成为社区社会组织领军人才。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定期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形成工作合力。

(三)开展品牌创建。发挥浙江省现代社会组织创新示范观察点和“三社联动”示范观察点示范引领作用,广泛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创建活动,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全省城乡社区建设对口见学活动,互动、互学、互助、共建、共享,形成一批具有浙江特色的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品牌。

(四)健全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将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设区市民政局负责总体规划、制定政策、规范管理、指导服务、督查落实,宣传典型、组织评优,及时制定本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和规范管理要求,摸清底数,加强培育扶持。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民政厅

2016年7月20日



责编:伍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