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 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简化社会组织成立验资程序的通知
来源:浙江现代社会组织 发布时间:2015-03-10

浙民民〔2015〕12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建行省分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

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简化办事程序,降低设立成本,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经浙江省民政厅、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协商一致,现就简化发起、举办社会组织注册资金(原始资金)验资程序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成立(设立)社会组织的发起人(举办者)可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选择就近的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开设临时验资账户,建设银行根据出资人实际申请注册资金(原始资金),出具“社会组织验资证明回函”,供社会组织发起人(举办者)作为验资依据提交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的发起人(举办者)不需再向民政部门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社会组织经登记后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到开户银行将临时验资账户变更为基本账户。

二、申请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原始资金)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建设银行各营业网点应及时为社会组织开立银行验资账户,办理资金存入手续,并出具“社会组织验资证明回函”,不得收取社会组织开户及验资的相关费用,并在资金结算、电子银行、信贷业务、财务顾问、咨询业务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三、申请成立(设立)社会组织的发起人(举办者)可自主选择开设临时验资账户的银行,通过其他银行营业网点开设社会组织验资账户的,仍需向民政部门提交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具体的验资方式由发起人(举办者)自主选择。

各级民政部门和建设银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浙江省民政厅和建行浙江省分行联系。

附件:1、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2、社会组织验资类询证函

3、社会组织验资证明回函

4、社会组织验资业务流程图

浙江省民政厅 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2015年1月26日

责编:伍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