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本级慈善组织(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省本级慈善组织(基金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民政部工作安排,2024年度年报年检工作开始实施,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今年开始,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年报年检工作发生以下变化:
1. 报送对象和报送平台:慈善组织以及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统一在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https://cszg.mca.gov.cn,以下简称“慈善中国”平台)进行填报。慈善组织(基金会)要及时在“慈善中国”注册账号、登录平台。
2. 报送时间:按照民政部的工作要求,请各组织务必在2025年3月31日前将所有材料上传至“慈善中国”。
3. 填报内容:“慈善中国”平台上填报的内容与往年填报系统相比,增加了涉外捐赠等与境外合作的相关内容。此外,按照民政部要求,基金会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都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具体事项详见附件。
年报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慈善组织(基金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慈善组织(基金会)加强对年检年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要求,如实认真及时做好上报工作。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慈善组织(基金会)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督促慈善组织(基金会)将符合要求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于2025年3月31日前报送我厅。对逾期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的慈善组织(基金会),我厅将依法作出处理。
联 系 人:陶 欣、鲍淑丹
联系电话:0571—87053105、81050573
省本级慈善组织(基金会)工作QQ群:514417458
附件:省本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4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
浙江省民政厅
2025年2月26日
附件 省本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4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 一、2024年12月31日前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二、2024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接受年度检查。 三、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上填写2024年度工作报告,并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审定并签名,加盖组织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经初审的PDF格式文件上传至“慈善中国”,无需向民政部门报送纸质材料。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一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上传至“慈善中国”。慈善组织(基金会)要及时注册账号、登录平台。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慈善中国”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四、慈善组织(基金会)在登录慈善中国平台后,请认真检查、核对完善基础信息,如有变更,须修改更新。 五、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审核,并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签署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认为不符合继续存续条件的,及时提出撤销建议。 六、民政部门在收到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并完成形式审查后,予以公开。 七、慈善组织(基金会)已提交材料后,如需补充,请在慈善中国平台上“补正材料”版块进行。出现“未被允许补正材料”提示时,请联系民政部门开通“允许补正材料”后上传补正材料。 八、民政部门将对部分慈善组织(基金会)开展抽查审计或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九、年检结论作出后,慈善组织(基金会)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加盖印鉴。 十、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检结论、年报报送情况将在民政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向社会公告。对年报检查和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民政部门将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